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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52/2019-00103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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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人大第1147号建议的答复
杨美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明确小区车位所有权的法律法规的建议》已收悉。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管理混乱,业主与开发商矛盾不断的管理现状,为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受市政府委托,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草拟了《永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现就您所关心的问题给予回复:
一、关于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的问题。
《永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合法建设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及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结建地下建筑物可与地表上的建筑物一体申请首次登记,也可单独申请首次登记。地下建筑物依法出售、赠与的,不动产权属随之转移。因此,待政府发布《办法》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根据《办法》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小区进行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此举将大大缓解开发商和业主间的矛盾,起到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二、关于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售、租赁价格问题。
《永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新建商品房出售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地下空间出售、租赁价格。地下空间出售和租赁价格应当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成本利润、土地出让存续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接受市发展改革物价部门的监督。按土地出让存续期限计算的地下空间租赁总价格应与一次性出售的价格相当,可略高于一次性出售。购房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地下空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对其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不得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
三、关于加快《办法》进程,促进时效问题。
因为小区办证涉及到千家万户,本着"求实,稳健"的原则,我局进行了多次讨论,一再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屡次修改,现修改稿在等待我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感谢您对永州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衷心祝福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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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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